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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利息免税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2000-04-0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邓海云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4日电(记者邓海云)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制定下发了《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除邮政储蓄机构外,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各金融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并实行利率优惠,利息免税。有关人士认为,此举将极大地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全日制高中、大中专阶段的非义务教育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据介绍,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办法》规定,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

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实行利率优惠。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

《办法》要求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滥开、滥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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